付完首付款后,卖房是否能够交房?
时间:2023-07-05 21:25:39 4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需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按合同来执行。如果合同约定贷款发放完毕后才交房,那么由于贷款未全部发放,不交房属于合理情况;如果合同约定过户后就可以交房的话,没有规定必须收到贷款,即使商贷还未下来,也需交房;因此,需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以合同为准。

交完首付款后卖房人将房屋抵债买房人获赔26万

4日上午,又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在朝阳法院审结。买房人在交付房屋定金及首付款后,房主却将房子作为抵债转给了他人。经过审理朝阳法院于上午当庭判决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卖房人黄先生除须返还买房人廖女士38万元首付款及利息,返还双倍定金,赔偿中介信息服务费外,还须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6万余元。

廖女士向法院起诉称,2007年1月13日,她通过链家与黄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黄先生位于朝阳区十里堡晨光家园的一套房屋,总价89万元。合同签订后,她如约向黄先生支付了2万元定金及38万元首付款,剩余款项双方约定在办完房屋过户手续后支付。2007年1月22日,黄先生向她交付了房屋,但在双方商议办理过户手续时,黄先生却无任何理由单方面提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并私自将房屋卖给了他人。

上午,黄先生的代理人在庭上表示,黄先生已将房屋用于还债。代理人称,黄先生对案外人陈某负有百余万元的债务,无力偿还,双方发生债务纠纷。经西城法院调解,他已将该房屋用于抵债,并于2007年12月办理了过户。因此黄先生与廖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

“廖女士在没有拿到房产证的情况下就进行装修,完全没有风险意识。而合同中已经明确违约责任,就是双倍返还定金。”该代理人认为,廖女士所主张的房屋差价及装修费损失没有任何依据。

经过一个小时的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因黄先生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黄先生应承担违约责任。而由于房价上涨,房屋现价值与合同价款之差额,应为廖女士享有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黄先生应对这部分利益进行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记者发现,近一段时间以来,因为二手房买卖引发了大量诉讼。仅据朝阳法院的不完全统计,近两个月内,该院受理的此类纠纷已达43件左右。朝阳法院民一庭法官俞里江告诉记者,这类二手房诉讼大部分是因为这两年房价上涨,卖房人反悔而恶意违约引发的。看到房价上涨后,一些卖房人开始要求买房人加价。加价不成时,有些人便开始采取其他手段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比如让其他的房屋共有人出来主张自己不知情,或者让第三人以承租人的身份起诉主张优先购买权。有的房主则以拒收房款等方式,制造买房人延期付款,再主张其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甚至有些房主直接以高价将房屋卖与第三人并办理过户。俞里江表示,在此情况下,对买房人进行差价赔偿,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遏制恶意违约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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