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谓和解,即是指当事人通过彼此间自愿且一致性的磋商来解决冲突。作为平等的民商事纠纷参与者,当事人对于关联问题具有完全的处置权责。当事人具备自主选择是否行使此项权益、何时以及如何行使的自由裁量权。
(二)调解,则是由纠纷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力量,依照特定的社会规范(涵盖习惯、道德准则、法律规定等),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信息传递与交流,通过深入剖析事实真相、增进相互理解与协调,致力于推动各方达成共识并最终妥善解决争议。
(三)仲裁,这是一种在仲裁庭主导下,在民商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的环境中,依据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公平审理并制作相应法律文书以调停纷争的解决方式。仲裁属于私法领域,其基础构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之上。也就是说,提交仲裁须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否则相关程序将难以顺利展开。
(四)诉讼,即通常所称的“打民事官司”环节。相较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修复、单位/部门/社区处理以及仲裁制度,它属于典型的公权力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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