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按灵活就业身份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人员;
(2)本市农业户籍以个体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
(3)外地户籍随单位参加本市医疗保险后失业,继续在本市以个体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4)2008年年底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
(5)外地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已参加本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员;
(6)外籍人员在参加本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后可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7)在本市长期居住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宗教神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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