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炒物业,将有法可依。业项目服务退出有法可依了。市建委昨天发布消息,《宁波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有四种情况不能随意提出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物业尚未交付或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出退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内,建设单位不得以返还或部分返还前期物业服务费等为条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同一地块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业主委员会尚未全部建立或增补前,业主委员会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1/2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2的业主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
合同期限未满,业主不满物业服务,该如何依法炒掉物业?对此,《办法》明确,首先,必须有持有20%以上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物业服务费用的投票权业主提议提前解除合同,并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1/2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2的业主表决通过。
对物业公司选择退出的,《办法》规定,企业应于拟解除合同3个月前,将退出原因、时间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同时书面报告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将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的相关事项公告不少于15日。公告期满持异议的业主未超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且占总人数1/2的,双方依法签订退管协议。
对于未能达成退管协议,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15日,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办法》要求原物业公司再服务3个月作为平稳过渡的缓冲期。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办法》规定程序退出的,将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自社会公示之日起取消该企业1年内参与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资格,其服务的物业项目1年内不得参与物业项目示范或优秀评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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