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更换手续
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提出申请;
(二)受理;
(三)公告;
(四)审核;
(五)收费;
(六)记载于登记簿;
(七)发证。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农村宅基地产权变更需提供的要件
(一)因房屋买卖(已办房地产权证)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申请审批表
2、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在国土所经办人员见证下亲自签署,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国土所公章(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3、转让方与受让方户口簿(包括户口增减页)、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4、承诺书。转让方承诺该住宅出售后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重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证明。村民委员会证明(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买受人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无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6、契税完税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7、房地产权证原件。
(二)因房屋继承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申请审批表
2、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3、A、法定继承(按法定继承顺序办理);B遗嘱继承;C遗赠。法定继承需提供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关系证明;遗嘱继承和遗赠需提供被继承人书证
4、继承人身份证、户口薄。验原件收复印件(国土所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5、房地产权证原件
(三)因房屋赠与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申请审批表
2、房产赠与书。赠与人与被赠与人在国土所经办人见证下亲自签名并盖手印,经办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国土所公章(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3、赠与人与被赠与人户口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4、承诺书。赠与人承诺该房屋赠与后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权(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
5、证明。村民委员会证明(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被赠与人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无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6、契税完税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7、房地产权证原件
(四)因分家析产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申请审批表
2、房产分割协议。全部家庭成员签名,经办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国土所公章(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3、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包括户口薄增减页(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4、证明。家庭成员户口未在一起的,需公安机关提供关系证明。
5、房地产权证原件
(五)因房屋交换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申请审批表
2、房屋交换协议。协议需在国土所经办人员见证下亲自签署,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国土所公章(复印件需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3、交换双方户口簿、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国土所经办人员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4、契税完税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经办人签与原件一致并署名)
5、房地产权证原件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是什么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三)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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