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后可能存在的争议及解决办法如下:
1、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立法上存在的矛盾和解决办法
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如果一个行为人来到色情服务场所,交付一定的金钱以后与一名幼妓发生性关系,将要受到五年至十五年的刑事处罚,而一个行为人不论采取什么方法与一名幼女发生性关系(包括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当然不应构成情节恶劣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才承担三到十年的刑事责任。这不仅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而且反映出法律规范体系的不周密、不科学。鉴于此,笔者建议对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嫖宿幼女罪作出如下修改和完善:第一,将嫖宿幼女罪列入奸淫幼女罪当中,取消前罪。这是因为嫖宿幼女罪的行为特征与奸淫幼女罪的十分相似,而且法学理论上对奸淫幼女罪的行为特征归纳为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都构成犯罪。这里面当然也应包括利用金钱或财物相交换的内容,两者应属于种属关系,不应并列。如果规定了奸淫幼女罪,就不应再规定嫖宿幼女罪,应将后者吸收进前者当中,取消后者。
第二,正确规定法定刑,做到罪刑相适应。笔者在上面已经谈到了对卖淫嫖娼活动进行打击的必要性,但应与法典中的其他类似犯罪行为相比照,适当地确定法定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判,使犯罪人从刑罚中吸取教训、受到教育,最后达到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最终目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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