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行业,延期交房普遍存在,购房者有苦难言,开发商却理直气壮。
现在有能力买房,本来是一件高兴的事儿,但是在买房的过程当中,似乎总是难免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严重一点的情况有房款被骗、房屋有质量缺陷、房屋结构被改等等,与这些问题相比,开放商延期交房看起来似乎无关紧要,但是如果遇上了,实际上也会让人饱受困扰。尤其是对那些买房等着结婚的人来说,这延期交房可能就会影响他们的幸福计划。
根据《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九十四条及最高院关于商品房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房验房,买受人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受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一、延期交房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根据《《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二、商品房延期交房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编总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在购买预售的商品房时,很多开发商往往会承诺绝对按时交房,可是真到该收房的时候,就不能如购房者所愿了。在开发商逾期交房,催促之后也是迟迟不交房的时候能否要求开发商给办理退房手续,退房的话能否要回定金和首付,如果开发商不给办理退房又不交房,能不能起诉至法院,有没有一个时效的限制。
多半都是因为房屋尚未竣工,而这就有可能是因为开发商的资金被到位导致的,于是这样的情况下很容易就演变为开发商跑路,而房屋变成烂尾的情况,这会严重损害到购房者的利益,这也是购买期房最大的一个法律风险,因此要是有打算购买期房的话,最好还是再考虑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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