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澳门同胞与内地公民结婚、自愿离婚、再婚的情况下,P><P>P><P><P><P>(1);男女双方应向一方在内地登记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二)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分别持有下列证件:国内公民要求的证件本人住所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工作单位、市、镇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发布的出生日期、国籍、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澳门同胞要求香港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由司法鉴定机构委托的香港律师确认,申请人未经律师认可的其他地点登记结婚的,<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香港及澳门机构及香港九龙工会会员、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家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工作人员,澳门中华教育总会、澳门中华总商会持有其所属机构或协会颁发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可以免予办理甲、乙项规定的证明。
此外,华侨华人在申请婚姻登记时,香港和澳门应在国外和香港和澳门持有其占领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根据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未在原籍地区登记结婚的香港同胞和澳门同胞,必须持有原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原住所或者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由两名内地亲友出具的免配偶担保。申请婚姻登记的一方已经离婚的,还必须持有离婚证;丧偶的,持配偶死亡证明;同居的,应当持解除同居协议书。(三)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地区)的华侨向国内公民申请婚姻登记的,必须有侨胞居住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证明,并由与中国和侨居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大使馆、领事馆证明;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侨务部门审核原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由两位了解情况的亲友出具的无配偶保证书和本人出具的无配偶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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