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公司解散的事由不同,对其员工劳动关系的效力影响不同。公司解散时除了支付清算费用外,应将职工的工资,以及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等在公司清算中,并优先于税款和其他债权人的债权。
公司解散情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第1项情形的不必然导致公司的解散,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实践中,公司自行解散主要依据第2项情形,即因行业不景气、公司业绩不佳原因导致股东层面决定不继续经营,选择将公司解散清算最终注销。
股东层面决定自行解散公司,单一股东需出具股东决定,多方股东的则出具股东会决议(下称股东层面决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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