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外观设计专利并不享有优先权。
我国法律仅对本国自主创新发明或具有广泛实际应用价值及新颖性的专利赋予优先权利。
究其原因在于,考虑到创新发明类和实用新型类作品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着转化的可能性,因此给予了相应的优先待遇。
然而,外观设计由于其固有的特性,无法进行转换,故未曾设定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