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献者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循自愿无偿原则
时间:2023-06-08 08:02:45 41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近日,浙江海宁市人民医院成功实施了一例人体器官捐献。捐献者为男性,30岁,湖北人,因车祸致脑死亡不治离世。

车祸患者家属主动表示器官捐献意愿,在海宁市红十字会的协调帮助下,征得家属同意并签署了《人体器官捐献协议》。后浙江省人体器官捐献评估组专家赶赴海宁,成功取出死者的一个肝脏、两个肾脏和一对眼角膜。

这些器官至少可让5名患者重获新生,提高生活质量。

人体器官捐献,为有器官移植需要的患者带来了希望,也使得逝者以另外一种方式延续了生命,对社会作出了奉献。目前,我国每年有150多万名患者急需器官移植。然而,每年只有约1万人愿意并完成器官捐献。

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旨在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移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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