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6月4日电(记者苏杰)福建省人大常委会6月2日审议通过的《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规定,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活体器官,但捐献行为不能危害其生命安全。
该条例规定,捐献人可以将捐献的活体器官指定移植给近亲属,也可以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器官。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器官的,其本人及近亲属在接受其他人捐献的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
条例规定,从捐献人遗体摘取器官,应当由二名以上医师确认捐献人死亡后方可进行。确认捐献人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该遗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手术。
条例规定,省红十字会建立捐献与移植器官信息库,该会可以为信息库的建设和管理筹集资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完)(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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