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援地区用人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按其实际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补贴,这是近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中明确的。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地震灾区恢复工业生产和扩大就业座谈会精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要求,就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下发通知,明确了社会保险和职业培训、交通费补贴政策。
通知指出,对支援地区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灾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企业可持相关凭证材料按季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审批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底。
除用人单位可获得社会保险补贴之外,灾区失业人员和从灾区转移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在灾区或转移到其他地区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以获得由培训地区提供的职业培训补贴,对灾区劳动者转移到国务院确定的对口支援地区就业的,还可获得由受灾地区给予的交通费补贴。
通知明确,以上补贴所需资金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各地相关部门要把对灾区的对口就业援助作为对口支援的重要内容,明确责任,加强配合,确保对口就业援助政策落实、资金到位,同时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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