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转业安置政策
时间:2023-03-25 20:22:09 3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军官转业有什么安置政策

军人退役按排方式: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6、2010年开始实施。二、军人退役按排原则:1、军龄不满8年或干龄不满3年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干龄满3年或军龄在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2、军龄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3、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年以下(不含30年)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4、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省(自治区、)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第十二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第十三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第十四条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第十五条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章。

二、军转士官如何安置

还是和以前的一样义务兵回来是由武装部开具证明,安转办或民政局给办理,军官或3期士官则是有部队派发就业安置卡,民政局办理!国家政策,全国通用。

1、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1)城镇户口、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及“待分配时间”的定义:

原是城镇户口的义务兵,入伍前未参加正式工作的,退役后由原入伍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分配工作;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城镇退伍义务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其含义是:由政府向各行业系统分配安置退伍军人的任务,各行业系统应保证完成安置任务,这是一种指令性的安置办法。

原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安排适当工作。

待分配时间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原征集地到退伍安置办公室报到之日起,至到所分配的工作单位之日止的这段等待分配的时间。

2、转业士官安置的原则:

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接收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2)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3)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4)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5)对违反《士官管理规定》第6章第32条婚恋规定的,不得异地安置。

3、复员士官落户原则:

复员士官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区落户,如因国家或军队建设需要的,服役期间家庭户口变迁的,或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异地落户(违反婚恋规定的除外)。对农村入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复员士官,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如本人要求落城镇户口的,可以落城镇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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