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投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时间:2023-05-08 09:02:23 2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XX市XX村委会XX路9号。联系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经常居住地:广东省XX市XX路9号。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第三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XX市XX中心13楼D座。

联系方式:×××××。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整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万元,并承担因卖方不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9年XX月XX日,在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XX分公司的调解下,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三方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在B栋10楼1005号的个人住房,XX市XX社区,建筑面积109.64平方米。经纪商负责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买卖双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经纪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经纪提供办理产权转让所需的全部手续。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买方应给予卖方一个工作日的宽限期以履行其义务。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0.0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卖方在宽限期期满后10天内未能履行其义务,买方有权单方面联系合同,卖方应返还双倍的违约金,该款项应支付给买方,并承担因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从买受人处收到的房款应每天退还给买受人。买方不得再要求卖方赔偿或强迫卖方履行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2万元定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经纪办理所购房屋,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名称变更的全部证明和手续。但被告明确表示,无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至今,被告仍无故拒绝提供任何手续。在此期间,原告多次与其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坚决拒绝履行。2009年8月,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双倍定金4万元,但被告拒绝,被告称仅返还定金2万元。被告的行为不仅浪费了原告的巨大精力和时间,而且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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