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女,汉族,1977年8月5日出生,住XX市XX区XX堡x公园x栋*室。被告:薛XX,女,汉族,1974年5月*日出生,住XX市XX区XX宝医院*室。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区XX镇XX西区*号,法定代表人:刘某。诉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索赔。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首付及购房款人民币元;
2。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利息人民币元;
3。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承担上述费用的连带责任。原告薛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系姐妹。长期以来,双方经济交往频繁。而且,基于姐妹俩的真实感受和日常行为习惯,她们并没有刻意为每一次财务送货写凭证,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006年5月30日,原告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XX),购买位于XX市XX区XX公园XX街的一套商品房。房屋单价162.3万元,原告首付128.27万元,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中支付。2006年9月14日,原告办理了入住手续,但尚未取得产权证。200年1月1日,被告薛某某称非常喜欢原告购买的房屋,要求原告将房屋转让给他。基于对家庭的考虑,原告当即表示同意,但称需经开发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批准,三方于200年月日签订合同,将购房人变更为被告薛XX。2000年1月1日,被告人薛某某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但被告薛某某至今未向原告支付首付及还贷款,原告多次要求支付,但均无效果。他别无选择,只能向贵院上诉,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诚恳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请愿人:
(薛)
200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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