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我是一县供热公司的财务会计,由于我县集中联片供热属社会公益事业,随着县城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无力投资,根据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我公司经县政府同意,向用户或建设单位收取锅炉管网改造费用,即热资源建设基金,收取标准是按每平方米45元一次性收取,当地国税对此项收入要并入暧气收入征收增值税,其理由是:
(1)供热公司这部分收入是向供应暖气单位和个人收取,而没有向别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该项收入是用于锅炉的改扩建,而没有用于供热设施以外的其他项目,从该项收入的来源和用途来讲,属于暖气费的价外收入。
(2)收取这部分款项的主要原因是计划经济条件下,暖气价格低,供热公司无力改扩建锅炉造成的,随着暖气价格的逐步上调,供热公司就有能力自筹资金改扩建锅炉,而这部分款项就会停止收取,因此这部分收入就是一种变相的暖气费。
(3)根据营业税条例规定,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属营业税征税范围,供热公司取得的这部分收入如果征收营业税应按提供应税劳务征税,而供热公司向用户提供了什么应税劳务,其实质是供热公司不管在何时取得收入,最终是向用户提供了一项就是暖气费,因此征营业税没有法理依据。
而我县地税局依据甘肃省地税局[甘地税一(2001)41号]对该税收政策问题请示的答复:
供暖公司、自来水公司等单位在供暖、供水入户安装时,向用户收取的供热、供水设施配套费、管网接口配套费纳税问题,凡是企业单独向用户收取供暖、供水费时一并收取的配套费,属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凡供暖公司自来水公司等单位向用户单独收取的配套费,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营业税。
县地税局对我公司收取的热资源建设基金征收了营业税。
请问此项收入是否缴税?如果缴税该缴什么税?
答复:该政策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2005]165号)第八款明确如下: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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