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合同主要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内容以及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原则决定了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在现实的建筑市场中,时常出现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挂靠形式进行实际施工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李某显然是借用其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进行施工。李某虽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但作为实际出资人,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情况下,李某仍有权向发包方主张权利,要求对方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发包方并不能以李某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一、承包人可请求解除建筑工程合同的情
(一)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四)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建筑工程合同。
二、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建筑工程合同的情形
(一)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二)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三)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四)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五)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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