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防止欺诈、冒领基本养老金的行为发生,确保基金支付安全,方便离退休人员办理资格认证手续,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住在广东省境内,参加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各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就近前往居住地各经办网点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协助认证手续。
第三条省社保局授权办理认证业务的邮政储蓄银行网点(以省社保局公布的名单为准)及全省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为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的协助认证机构。
第四条省社保局建立全省统一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跨地区协作系统”(以下简称“认证协作系统”),运用信息技术开展协助认证工作。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按月及时将本统筹区领取基本养老待遇(包括死亡、停付)人员信息上传至认证协作系统,供全省社会保险机构查询共享,同时应用认证协作系统办理离退休人员的联系信息变更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业务。省社保局定期与公安、民政等相关省级部门统一进行人口和死亡注销信息比对,比对结果反馈给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以及时掌握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防止冒领基本养老金行为发生。
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可在改造本地业务系统的基础上,申请与全省认证协作系统后台直接连接,进行新增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审验,实现协助认证的实时关联。
第五条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为全省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在“认证协作系统”上开展协助认证时间。在本统筹区域居住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可以与全省协助认证工作一并进行。超过全省统一的协助认证时间,有关离退休人员应按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机构的规定办理认证手续。
发放方社会保险机构应在首次按照本办法进行协助认证或新退休人员首次领取待遇时,以必要的方式明确告知离退休人员每年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办理协助认证手续。
从2014年4月1日开始,认证协作系统全年开放,省直离退休人员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全年可办理协助认证,凡一年内没有认证通过记录的,自动从最后一次认证通过的(或审核通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顺延的第十三个月开始暂停其养老待遇。各市是否全年实施本市离退休人员协助认证,由各市决定。办理协助认证的离退休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前往省内任一认证网点(以下简称“协助方认证机构”)申办认证手续。现居住地与原登记的居住地地址不一致及联系电话更新的,要及时在认证网点或网上办理个人联系信息变更手续。
八十周岁以上(含八十周岁)的离退休人员,确需委托他人办理协助认证手续的,提供街道、居委会或公安部门的健在证明及本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市民卡),台港澳居民或外国人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办理协助认证手续。其他因残疾、疾病不能亲自前往办理协助认证手续的,也可按上述办法办理协助认证手续,但还须提交医疗机构或单位、街道有关本人身体状况的证明。对上述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上门探访方式或服务委4托外包办理资格认证。
第六条申办协助认证的离退休人员,凡能提供上款所列有效证明或通过指纹识别的,协助方认证机构确认其具备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暂不确认其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
第七条协助方认证机构负责及时向发放方社会保险机构反馈协助认证结果;协助修改变更离退休人员的联系信息;将有关协助认证的表格、资料以及联系信息变更资料留存备查。
第八条发放方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及时通过认证协作系统向省社保局上传本统筹区离退休及死亡人员信息,确认接收协助方认证机构反馈的协助认证、联系信息变更结果。对经协助方认证机构确认具备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的离退休人员,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在各统筹区规定的认证期限内未办理资格认证手续或协助认证结果为不通过的,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对涉嫌冒领基本养老金的,停发其基本养老金并移交稽核部门查办。
第九条协助方认证机构应对协助认证结果负责。发放方社会保险机构有权对异地协助认证结果进行稽核,协助方认证机构应积极予以配合。省社保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地协助认证业务进行内控检查。
第十条本办法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异地协助认证办法(试行)(粤社保函〔2012〕6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解释。省社保局授权办理认证业务的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办理的认证业务,视同省社保局办理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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