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认证审核
部门名称
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事项名称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认证审核
服务对象
单位或个人
办理依据
1、《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2、《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粤劳社[2002]21号)
3、《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4、《广州市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暂行管理办法(穗劳社综〔2003〕6号)
办理条件
每年定期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查,对没有提供有效生存证明的,从当年7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办理程序
1、对本市户籍并在本市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抽查核实。
2、本市户籍异地定居的退休人员、非本市户籍的退休人员,可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至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的区社保机构办理验证手续,也可采取挂号信邮寄生存证明的方式进行验证。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管理的,也可提供生存证明由单位统一代办。
所需材料
1、省内定居:由离退休人员本人或被受托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社会保险机构(包括列入协查机构范围的退管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网点办理。
(1)通过广东省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跨地区协作系统(以下简称认证协作系统)在居住地社保机构直接验证。
(2)出具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确认意见,由本市社保机构办理。
2、省外定居:出具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确认意见。
3、境外定居:
(1)出具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使馆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出具居住国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
(2)香港地区定居的:出具“香港民政总署”或“香港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3)澳门地区定居的:出具“澳门民政总署”或“澳门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4)台湾地区定居的:出具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5)从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回国探亲的离退休人员,可提供相应的定居证明与入境证明。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2345
手工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受理地点
受理时间
资料转递途径
无需转递
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内办妥;特殊情况,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办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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