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第二天向当地保险公司报案。2008年12月20日,交警部门对这起交通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经查,肇事车辆系一起交通事故,在运输过程中罐体阀门掉落,导致罐体内浓硫酸泄漏,造成道路损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装载物应当符合批准的装载质量,严禁超载,装载物的长度、宽度、高度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装载物不得遗洒、倾倒。”分散的。”第三款:“运输爆炸物、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经公安机关批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后来,经有关部门认定硫酸泄漏造成路面损失,经交警调解,被保险人的一家危险品运输公司认为,该事故属于合同双方约定的保险事故,并要求金融保险公司承担索赔责任。财险公司的事故是由于司机未关闭油箱阀门造成的,不符合保险要求,也约定了保险责任范围,拒绝理赔。事故是否在保险范围内?
第一种意见认为,事故是由于被保险人车辆的阀门在运输过程中脱落,导致储罐内浓硫酸泄漏,造成道路和农作物损坏。保险合同对保险责任范围有严格规定。据交警部门介绍,本次事故并非因运输车辆发生爆炸或倾覆、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所致,如果是由于集装箱损坏造成的,不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合同规定的索赔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事故明显不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三种事故情形之一,但不排除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第十三条规定的因碰撞、挤压造成的包装破裂或者集装箱损坏的情形。应认定为意外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理赔。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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