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当后履行一方债务已届清偿期,而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后履行一方也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具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先履行义务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的,会承担违约的风险。
违反先合同义务会如何?
该民事责任又叫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缔约相对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容易造成两种后果:一是因缔约人的过失导致合同不能成立,而且使相对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主要是指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的情况;二是因缔约人的过失导致合同虽然成立了,但属无效合同或应被撤销的合同,从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害。无论是哪种后果,都要在缔约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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