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非公司企业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时间:2023-05-13 22:24:14 1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唐山非公司企业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证明文件或确认文件;改制后的公司章程;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决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改制同时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二:唐山非公司企业登记的办理流程

企业登记注册实行“审核合一、一人办结”制。

申请人到省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市场监管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1日内决定受理、核准,出具《受理通知书》、《准予登记通知书》,由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统一出证。材料审查未通过,决定不批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市场监管局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全部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1日内决定受理、核准,出具《受理通知书》、《准予登记通知书》。由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统一出证。材料审查未通过,决定不批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唐山非公司企业登记的设定依据

1:法律法规名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14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一条;条款内容: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法律法规名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3:法律法规名称:《合伙企业法》;依据文号: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4:法律法规名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14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四条;条款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法律法规名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14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二条;条款内容: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6: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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