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委托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本表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深圳市外的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的,还应提交隶属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5、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6、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7、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8、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许可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
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一、分公司是否可以设立单独账户
分公司一般都是非法人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设立单独账户,可以单独进行经济往来,但总公司可以对账户使用进行一般规定管理,如:通过行政要求分公司账户不能提现,若分公司不执行,则可能处理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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