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以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应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一)没有就业经历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会保障卡和居(村)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二)由就业转失业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会保障卡和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仲裁书,非本市户籍人员另持《暂住证,到户籍所在地(本市户籍人员)或常住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市户籍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三)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停业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会保障卡和工商部门出具的结业证明,非本市户籍人员另持《暂住证,到户籍所在地(本市户籍人员)或常住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市户籍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四)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会保障卡和居(村)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本市户籍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为方便劳动者办事,办理个人终止就业备案登记程序和失业登记程序可同时进行。
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失业后如本人自愿,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一)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可到原就业单位所属区或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证应由本人办理,并提交如下资料:
1.本人来往内地通行证;
2.台港澳人员失业证明;
3.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
5.本人大一寸近照1张;
6.本人学历证书(证明)。
(二)《台港澳人员失业证明应由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本人到原颁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市或区人社部门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2.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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