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特定情形的条件下,定金具有可退还性。具体而言,若双方依照约定全面履行了各自义务,则定金应被等同视为支付的款项,用于充抵相应价款;或者如有必要,也可予以全额退还;
其次,如果由于众所周知的特殊原因导致无法签订正式合同,或者对于协议及其补充条款的内容未能达成共识,从而无法完成签约过程,且此种情况并非由任何一方单独造成,那么在此类情况下,定金便具备了退还的可能性;
再者,倘若卖方单方面违反合约规定,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此时定金亦可获得双倍返还;
然而,除上述三种情况之外,其他所有情况下的定金都将不予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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