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机构和会计主管人员是两个不同的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例如财务处处长、财务科科长等。而会计主管(财务主管)则是指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主管单位会计工作的技术负责人,是各单位会计工作的具体领导者和组织者。两者在岗位名称、工作职能、定义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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