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申请工伤鉴定后被拒绝入厂
时间:2023-06-05 08:33:38 2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外来工小段工伤复工后申请劳动仲裁,却被厂方收回厂牌被拒入厂。无奈之下,他将老板告上法庭。上月10日,法院判决厂方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小段共19502元。然而,厂方并没有按时支付这笔款项。近日,小段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5年,来自江西浮梁的小段被位于汕头市龙湖区的广东康××实业有限公司招用录取为职工。2006年8月11日下午约3时,正在工厂生产车间工作的小段不慎从车间的铁梯上摔下,被送入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右踝跟部挫伤并左跟部粉碎性骨折。

2006年11月,初步恢复的小段复工并一边治疗。小段说,受伤后的整个治疗期间,前一段时间的医药费由厂方支付。后来辗转几个医院诊所的治疗,就大部分由他自己出,总共是995.45元。

复工后,感觉脚跟仍然酸痛的小段向龙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鉴定。去年4月4日,汕头市龙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段所受的伤为工伤,9月14日,汕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因工伤残等级为十级。

小段没想到,去年2月3日,就在他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后、未得到工伤级别鉴定书期间,厂方收缴了厂牌不让他进厂。

被迫停工,厂方又没有解决工伤待遇,小段在去年11月28日向汕头市龙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小段于今年4月,向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段和厂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应受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

在医疗费一项,法院判定厂方应该支付小段治疗工伤的医疗费167元。由于小段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转院行为是原就诊医院同意或厂方同意的,转院后的995.45元医疗费用判由小段自负。法院还判定厂方支付小段2006年8月至10月及2007年2月3日至9月14日停工留薪期待遇844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90元,共19502元。

小段说,没想到厂方并没在10天的支付期限内支付。面对一纸判决,小段说唯一的希望是法院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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