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童工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不被认为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所以当童工跟企业发生的劳动民事关系由于主体的不适格所以并不被认为其是有效的。所以并不能适用国家对于普通劳动者的相关保护,这样就会对童工的权利缺乏相应的保护机制,那么政府如何解决童工问题的呢以下我我们就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一、我国政府对童工进行保护规定(1994年12月9日劳部发[1994]498号)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炉。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第五条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一)心血管系统1、先天性心脏病;童工童工2、克山病;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二)呼吸系统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2、呼吸音明显减弱;3、各类结核病;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三)消化系统1、各类肝炎;2、肝、脾肿大;3、胃、十二指肠溃疡;4、各种消化道疝。(四)泌尿系统1、急、慢性肾炎;2、泌尿系感染。(五)内分泌系统1、甲状腺机能亢进;2、中度以上糖尿病。(六)精神神经系统1、智力明显低下;2、精神忧郁或狂暴。(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八)其他1、结核性胸膜炎;2、各类重度关节炎;3、血吸虫病;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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