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案件的管辖如何确定
时间:2023-03-20 21:50:59 1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在网络侵权案的管辖中并无实际意义。因为行为人如果适用的是带内置的MODEM的便携式计算机来实施侵权行为的话,他可以走到哪里就在哪里上网,侵权行为实施地可以经常变动。即使能够获取电脑的物理空间存放地址,其所指引的仅仅是一台电脑,电脑本身并不能实施侵权行为,而只能由操作这台电脑的人来实施行为,电脑不过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如果这台电脑属于某单位、某网吧或位于其他公共场所,则未必能查实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即使该电脑属于某公民个人所有,但从证据学的角度看,也不能必然得出该电脑主人就是侵权行为人的结论。

2、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则更加困难。比如说一则攻击性言论没有任何人点击查看,则没有侵权结果的发生;相反,如果远在美国的某网民看到了这一消息,则侵权结果在美国发生。一则极具煽动性的诽谤言论很可能在一夜之间传遍Internet的每个角落,那么位于全球各地的不特定多数的网民都有可能看到这则消息,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因此而遍及全球,如果我们还适用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管辖原则,那么当事人实际上可以选择全国任何一家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管辖权的理论就失去了实际意义。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基于网络而发生的侵权损害的赔偿案件,不宜也不能按照侵权行为地原则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网络侵权案件应当也只能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法律规定

1、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15年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该解释中,针对日益活跃的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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