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规定:中小学教师有哪些类别?
时间:2023-09-09 12:00:07 30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中小学教师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中小学教师包括以下机构: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中 小 学 教 师 范 围 : 哪 些 机 构 属 于 中 小 学 教 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小学教师是指各级各类学校中的教师,包括小学、初中和高中教师。同时,《教师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也属于教师范畴。因此,中小学教师范围包括各级各类学校中的教师和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中小学教师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小学教师是指各级各类学校中的教师,包括小学、初中和高中教师。同时,《教师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也属于教师范畴。因此,中小学教师范围包括各级各类学校中的教师和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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