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二、西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网上打印);
②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网上打印);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⑤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⑥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⑦“两学”省考合格人员须提供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须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⑧小二寸数码照片4张(照片后注明姓名、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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