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湘潭教师资格认定办理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二、湘潭教师资格认定的办理条件
1、年龄申请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行政区域申请人户籍、学籍(应届毕业生)或居住地在湘潭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省直管县湘乡市)。申请人户籍、学籍(应届毕业生)或居住地在湘乡市辖区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请向湘乡市教育局申报。
3、学历申请人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注: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的认定只可提前到本科最后一个学期的春季批次申请。
4、思想品德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
5、教师资格考试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获得合格证书,且合格证书在3年有效期内。2015年12月31日前已入学的全日制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由就读所在学校提交学校培养师范生的相关证明材料代替。
6、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教师资格和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
7、身心素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参加教师资格认定体检,结论合格。
三、湘潭教师资格认定办理的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
3、毕业证书
4、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单
5、普通话等级证书
6、户口本
7、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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