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顺风车”并不被定义为“互助合乘”的范畴,当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以依照相关免责条款对此类情况进行不予赔付处理。然而,对于营运车辆误以非营运车辆方式投保的情况,保险公司确实有权拒绝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为了应对市场的实际需求和变化,我们仍然建议保险公司能够积极探索并研发新型的保险产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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