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得到法律救济,加大缔约过失责任的执行力度,在审判实践中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确定信赖利益的赔偿数额问题:
1、实际赔偿原则
以实际损失为限确定的赔偿数额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但对间接损失要严格限制,不得任意扩大。具体应包括以下几项:缔约人支付的缔约费用;缔约人所遭受的人身、财产利益的直接损失;劳动收入的损失;法定和自然的孳息损失;利润损失;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损失。
2、合理预见原则
信赖利益的赔偿数额应限定在缔约时所能合理预见的范围内,无论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有多大。受害人所应获得的赔偿数额不应该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能够预见的范围。
3、减轻损失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为了使受害人采用合理措施减轻损失,增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在缔约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已知对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具有缔约过失行为,应采取合理或有效措施避免信赖利益受损失及扩大。否则,受害人不得就该部分损失请求赔偿。
此外,民法典只规定了当对合同缔结持善意信赖的缔约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时,另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没有规定这种责任的范围是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又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还是仅仅指物质损害赔偿。
医疗纠纷如何确定医疗费赔偿数额
医疗纠纷怎么确定医疗费赔偿数额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受害人其出院时的费用结算单上,关于社会统筹部分的医疗费用,加害人应否承担,因立法中缺乏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比较混乱,亦成为讼争的焦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作收入的2%。由此可见,受害人因伤住院后,社会保险机构为其支付的医疗费用,是在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后才享有的权利。因此,社会医疗统筹机构支付的医疗费,实际上就是受害人自己的支出,换言之,对受害人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理解为其住院花费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自费部分和统筹医疗费用部分。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比例怎么确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种责任程度划分仅仅是定性,而没有完全解决定量的问题,即具体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有人认为,主要责任应承担60%~90%,次要责任承担20%~40%,轻微责任承担比例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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