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现住某地。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
住所地:某地
第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
2、判令被告因逾期交房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某年某月某日,全部违约金请计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第二,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某年某月某日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被告所开发的位于某地的某大厦楼盘1号房,购房金额为1000元,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按照合同第八条规定,被告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同时合同第九条规定,预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违约金。
截至起诉日,原告仍未收到被告的收房通知书,被告也未向原告书面说明无法按期交房的原因,原告所购房屋仍在施工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迟延交房既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也不存在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事实明显,给原告带来金钱和时间上的多重损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原告现诉至贵院,请求根据《民法典》“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第八条、第九条之约定,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合同规定的交房义务,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比例,支付违约金1000元。
此致
某人民法院
具状人: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开发商违约退房赔偿是什么
开发商违约退房赔偿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体的违约金来进行赔偿,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我国法律在调整合同时一般有约定的会优先适用约定。因此,当出现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时,购房者可以依照约定解除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出现以下三大类情况,购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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