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约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时间:2023-07-04 09:44:05 2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属于开发商违约的情形如下:

1、延迟交付房屋,这是目前购房者最有可能遇到的情况,开发商与购房者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后,无法获得开发商的交付或入住通知;

2、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变更设计,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前必须经购房者同意;

3、房屋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不合格是房屋安全的隐患,房屋质量是最重要的,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开发商很难通过竣工验收和验收记录,无法交付房屋,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赔偿损失;

4、拿不到产权证,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买受人可以要求退房。

开发商违约的情形

(一)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我们在选房、签订合同时,正是对房子的面积和质量确定下来,而实践中,譬如承重墙、梁开裂;外墙、外窗、卫生间渗水;墙面不垂直;大面积的空鼓等情况出现,这实际上开发商违约的表现。

实践中,针对房屋质量的问题,具体可以分两类情况处理:一是普通的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有质量保修的责任。二是严重的房屋质量问题,譬如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买房人可主张退房和赔偿损失。

(二)房产证逾期未办下来的。

逾期办证的,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逾期办证超过一定期限,买房人可以主张退房,如实际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可以按实际损失来主张。

这里所讲的一定期限其实是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到了以后,给开发商发房屋催交通知书,在其后三个月合法期限内开发商仍不能交房的,有权要求退房。开放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买房人已付的房款及产生的活期利息,约定有违约金的,可以一并赔付。

(三)宣传与实际交付的房子不一致。

房子的地理位置、基本价格、面积、户型、装修标准、小区绿化、物业管理、周边配套等与实际不符。这种情况也常见,很多人以为是虚假宣传,见怪不怪,实际上是开发商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不合理收费。

出现了合同约定以外,又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譬如手续费;面积补差款;产权代办费;产权证分户图表费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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