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被告人某,性别为,出生年月日为,身份证为,涉事情节的日期和内容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某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受贿罪,于某某日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于某某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据某某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人某某,接受他人的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万元,购物卡,共计人多少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的罚金如何确定?
根据《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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