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时间:2023-03-06 20:21:20 3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也有明确的规定。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劳动教养;

4、监禁。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到在外地起诉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要起诉离婚需要到被告的住所地起诉他,被告住所地一般就是户口所在地,但长年在外经商,在一个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在他现在的经常居住地起诉他。就是如果他在一地区经商一年以上,你就可以在那个地方起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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