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卷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
1.立案审批表;2.行政处罚决定书;3.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4.送达回证;5.听证笔录;6.证据材料;7.财物处理单据;8.其它有关材料。
二、副卷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
1.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2.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3.核审意见;4.听证报告;5.其它有关材料。
交通行政处罚案卷保存期限
交通行政处罚案卷,行政机关以普通行政案件作出的,保存期限是30年,以简易程序作出,期限是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正卷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立案审批表;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
(四)送达回证;
(五)听证笔录;
(六)证据材料;
(七)财物处理单据;
(八)其它有关材料。
副卷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二)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
(三)核审意见;
(四)听证报告;
(五)其它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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