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金是否能够要求返还,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所规定,然而,订金则属于可以要求返还的范畴之内。
定金是一种具备法律意义的概念,主要被运用于确保合同订立者于正式签订合同时,或者在合同规定的责任履行前期,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款项或实物物品,以此作为保障合同得以顺利履行的担保手段。
定金所拥有的重要作用包括证明合约效力、确保合同履行以及提前支付等,且定金相关的罚则也适用于此。
而订金则是一种日常生活中的常用词汇,在法律上并无具体的规定。
它通常是指一方在与对方达成协议后,先行支付一部分现金给对方,作为自身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这种担保的功能是单方面的,也就是说,只有支付方才享有这一权利,而接受方并不受到该权利的保护。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订金往往被视为预付款的一种形式,尤其在商品房预售和销售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
至于订金的约束力及其处理方式,则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详细约定。
无论哪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卖方只需将订金原数退还即可,无需承担任何罚款。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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