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获悉,因怀疑招录工作的公正性而刺杀公务员的周一超已于2日被执行死刑。
2003年9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一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赔偿被害人死亡补偿费、医药费等损失合计68000余元。周一超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月,浙江某大学学生周一超参加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公务员招录考试,并在顺利通过笔试和面试后,于4月1日参加了体检。4月3日,周一超因为没有收到体检合格通知书,遂对录用工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并迁怒于负责招录工作的经办人干根华,起意进行报复。
当天下午3时许,周一超来到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五楼干根华的办公室,经询问干根华并查看化验单后,得知自己是因患乙肝小三阳而体检不合格后,周即到厕所内将事先放在公文包中的水果刀拿出,持刀返回干根华办公室,趁干不备,从背后用刀猛刺干右侧颈部。干根华起身用椅子抵抗,并在搏斗中退出办公室。周一超又朝办公室内的张文伟胸、颈等处猛刺数刀,致其倒地并继续加害张文伟。干根华在听到张文伟的呼叫声后,再次返回办公室,用椅子砸向周一超。在搏斗中,干根华倒地,周一超又用刀刺干根华的腹背等部位。之后,干根华跑出办公室,周一超随即追出,看见走廊上闻声赶来的工作人员,周一超先将刀架于颈部欲自杀,后将刀丢弃,任由保安将其移交随即赶到的公安人员。张文伟被送到医院时已死亡,干根华经抢救后脱险。经法医鉴定,干根华的伤已构成重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周一超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原审据此不予从轻处罚并无不当。周一超及其二审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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