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孩在学校被摔缝了好几针
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生家长可以与学校协商赔偿,如果学校拒不赔偿的,学生家长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赔偿。
二、委托监护有哪些特征
(一)委托监护的成立应以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达成明示或默示的代为履行监护职责的合意为基础
因监护职责的履行直接关系到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故法律对监护人资格作了明确规定。监护职责原则上应由监护人亲自履行,但监护障碍的出现,使委托监护成为帮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辅助手段,受托监护人也因此承担了代监护人履行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的义务。民法上,义务的产生或基于法律规定,或基于当事人约定。相对于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的法定性,受托监护人的代为履行只能以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约定为基础。这种约定,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合同的明示方式设立委托监护关系,如家长与婴幼儿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在工作日将未成年子女交付托管机构托管;也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设立,即由监护人的委托行为与受托人的照管行为推断监护合意的存在,如父母进城务工,将未成年子女交付农村的爷爷奶奶照看。无论何种方式,委托监护的成立均应以监护人与受托人达成代为履行监护职责的合意为前提。
(二)委托监护的内容是监护职责的代为行使,即受托人为监护人处理监护事务
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往往具有一定的信任关系。因委托监护义务的履行关系到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受托人的选定体现了监护人对受托人代为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和水平的认可,监护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不言自明;受托人接受委托事务,也表达了其对监护人和监护职责的了解而承担责任的意愿。由于监护职责的特殊性,使得委托监护一旦成立,除受托人无法履职等特殊情况,受托人即要亲自完成监护义务和对第三人权益的注意义务。
(三)委托监护不仅使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受托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也形成了一种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使受托监护人获得了对被监护人的行为一定程度上的控制能力,承担了对被监护人的监督义务。
(四)委托监护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因监护人和受托人间的信任关系,委托监护有偿与否,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实践中,有偿与无偿的委托监护都大量存在。
三、委托监护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受托监护人的过错,应以疏于履行监督义务为标准。对于疏于履行监督义务的判断,应坚持个案判断原则和利益衡量原则。史尚宽先生认为,监督义务的判断不独已尽一般的所要求之监督义务,而且就该加害行为特别情事,亦应已为必要之监督,始可免除疏懈之责。又监督之疏懈与否,应以加害行为之时为准。即于此时法定代理人是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尽其监督之责任。由于被监护人加害行为之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很难对受托监护人的监督义务作出一般性规定,而只能根据个案的情况,综合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被监护人的自身特点(年龄、性格、过往表现)、健康自由发展空间、教育义务的履行情况、受托监护人的履行成本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同时,在考虑受托人的责任时,还应依据委托合同的有偿和无偿等因素,决定受托人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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