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与其他审判程序相比,有以下特点:
(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仅是按照其他审判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2)死刑复核程序有特定的任务。它的任务是,有复核权或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报请复核的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3)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作出死刑判决、裁定的法院主动报请而引起的。第一审程序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起诉引起的;第二审程序是由当事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引起的;审判监督程序则由原裁判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由其上级的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指令再审,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开始。
(4)死刑复核的法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由于案件的性质、审结案件的人民法院不同,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地位和权限也不同。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有核准权,可以审核批准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缓期执行判决;对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有权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那几种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有核准权,也可以审核批准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对于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贪污等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中级人民法院的报请复核,只有复核权,而没有核准权。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仍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如果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改判,也可以发回重新审判。
(5)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死刑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和死缓案件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缓案件外,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普通程序审理后,并不生效,还必须经过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复核后,才能生效。因此,对死刑案件来说,死刑复核程序是其必经的终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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