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即从事产品生产活动或销售活动的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但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如果对产品质量作出虚假承诺、保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产品质量责任的举证原则
因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责任倒置。即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害是由于产品有缺陷所致就可以提出赔偿,而被告是否有过错,由被告自己举证。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原告要想获得赔偿,必须举证其有财产损害的事实,还要举证其损害是因产品有缺陷所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三、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与产品质量责任相关却不同的概念,两者都是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产品责任专指因产品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产品质量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此种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以下情况下,可判定行为主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1.违反默示担保,是指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有强制性要求,即使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约定,也不能免除和限制这种义务;
2.违反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其在对消费者作出说明或陈述时所承诺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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