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船东的默示义务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14:13:16 3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定期租船合同,又称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和船员,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为约定的目的使用和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涉及双方权利和义务交换的电报、电传和信函应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根据定期租船合同,合同一方为船东,负责船长和船员的装备,承办船舶航行和内部管理事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另一方为承租人,负责船舶调度和营运管理,并承担船舶营运费用。因此,定期租船合同调整了租船合同当事人与船舶使用之间的关系,具有明显的船舶租赁特征。但是,由于船舶是海上运输工具,承租人承租船舶,无论是直接运输自己的货物还是第三方的货物,都会有货物运输关系,在定期租船合同下,船舶的大部分控制和管理权属于船东,这与一般财产租赁不同,因此,定期租船合同中的许多条款直接规定了货物的运输,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运输合同的特点

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仅作为货物收据和船东与租船人之间的所有权凭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租船合同确定。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提单记录作为对违约行为的抗辩。提单权利人为第三人的,出租人与提单持有人的关系由提单记录确定,出租人不得援引租赁协议。在实践中,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租人通常在提单上增加租赁合并条款,将租赁内容纳入提单,并赋予租赁对提单持有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效力。出租人的默示义务包括:

(I)为船舶提供绝对适航性

船舶适航性是相对的。世界上没有一艘船在任何时间、任何航线上都绝对适合航海。船东在不同程度上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有三个共同要求:最严格的要求是普通法规定的绝对适航性,或者航次租船合同规定船舶必须“水密、坚固、坚固且在所有方面(紧密、直立、坚固和全方位适合)适航”第二个是海牙规则第三个是Gencon合同中规定的尽职调查适航义务,只要不是船东的过错和参与,就没有必要对不适航负责。显然,第三种适航要求是最宽松的在国际航次租船合同中,船东应承担何种适航义务取决于合同的规定。毕竟,绝对适航义务可以通过明确的合同条款予以排除。然而,我国《海商法》却明确规定,船东应承担应有的适航义务航次租船合同项下的情报,排除双方在此问题上作出选择的可能性。

(II)合理绝望

即船东应合理开始并履行航程。在前往装货港的准备航程中,船舶应在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以及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航程的最短时间内合理履行合同。如果在连续航程中,船东的合理派遣义务应适用于每一航程。

这一默示义务意味着履行整个合同,航程中不得有不合理的延误。如果船东违反这一义务,承租人可以索赔,甚至终止合同。

(III)必须作出合理的偏离,即船舶应按照约定的或习惯的或地理路线驶往卸货港。所谓合理偏离是指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安全,或为了拯救或试图拯救海上生命和财产的目的而偏离由于历史原因,这一默示义务构成了航次租船合同中一个比较严格的条款。如果出现不合理的偏差,整个航次租船合同将失效。船东不仅将面临索赔,而且也不能依赖于合同原合同中的认购条款和责任限制,以及业主的互助保险协会也将暂停其保险责任。因此,业主不得轻视这一默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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