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又称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和船员,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为约定的目的使用和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涉及双方权利和义务交换的电报、电传和信函应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根据定期租船合同,合同一方为船东,负责船长和船员的装备,承办船舶航行和内部管理事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另一方为承租人,负责船舶调度和营运管理,并承担船舶营运费用。因此,定期租船合同调整了租船合同当事人与船舶使用之间的关系,具有明显的船舶租赁特征。但是,由于船舶是海上运输工具,承租人承租船舶,无论是直接运输自己的货物还是第三方的货物,都会有货物运输关系,在定期租船合同下,船舶的大部分控制和管理权属于船东,这与一般财产租赁不同,因此,定期租船合同中的许多条款直接规定了货物的运输,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运输合同的特点
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仅作为货物收据和船东与租船人之间的所有权凭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租船合同确定。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提单记录作为对违约行为的抗辩。提单权利人为第三人的,出租人与提单持有人的关系由提单记录确定,出租人不得援引租赁协议。在实践中,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出租人通常在提单上增加租赁合并条款,将租赁内容纳入提单,并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赋予租赁对提单持有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定期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船东为船舶提供船员这是与光船租赁的主要区别。由于出租人负责船员的配备,因此必须负责船员的工资、用品、船舶维修、材料和船舶保险,并享有船舶所有权和管理权。承租人负责燃油、淡水、港口使用、货物装卸和其他费用,并享有转让和运营船舶的权利。按照约定的租期支付租金
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租金根据租期和船舶状况确定,因此不同于提单运输和航次租船合同
3。按照约定的目的使用船舶
虽然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都约定了要运输的货物,但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通常只约定了一大类货物,而没有详细列出,虽然后者同意特定类型的货物
但定期租船合同有许多法律特征,明确的理解将有助于维护其自身利益。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访问lba.com上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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