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是一家国有企业的员工,与该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间,李听说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月薪为1800元,而在原企业工作的月薪为800元,这太低了,因此他口头向原企业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原企业没有立即回复。十五号以后,李彦宏离开了原来的企业,到一家外资企业工作。李的离开对原企业的生产产生了影响。原企业要求李复工,但李以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复工。因此,原企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要求李承担违约责任。经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李某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资企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是建立雇主和雇员之间劳动关系的基础。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对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法》第24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合同当事人想终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员工李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首先,在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上,李只是口头通知企业。这不符合《劳动法》第31条关于工人应书面通知企业的规定。其次,从李先生通知该企业时起,他在15天后离开该单位,到达一个新单位,这显然不符合《劳动法》规定,提前30天通知。当然,《劳动法》也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以下三种: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因此,他不能在任何时候终止合同,但应提前30天通知企业。第三,企业未答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表明如果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达成协议,原劳动合同仍应有效,李某必须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李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外商投资企业招收员工,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启示是,合同双方应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法律和程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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