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
现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98)局房地司字第23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涉及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涉及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问题的通知》
(98)局房地司字第23号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行政司、计财司、服务局或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4号),保证中央国家机关在机构改革中使用土地调查登记工作的连续性,经与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协商,就土地调查登记工作中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机构改革前,原部门已领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机构改革后新组建部门接管,并向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具函备暂不办理名称变更手续。
二、机构改革前,原部门已办完国有土地使用证申报材料的,机构改革后由新组建部门继续办理,便需向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具函予以说明,并将该说明函复印件附在每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申报材料中,由新组建部门直接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对于机构改革前还未办完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报材料,机构改革后由新组建部门作为现土地使用者直接办理。
四、现暂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国务院直属企、事业单位,待机构改革后,按上述要求办理。
五、凡需变更土地使用者名称的须报经我司土地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名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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