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
时间:2023-08-18 09:00:26 3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货物灭失、损坏及迟延交付的责任

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但如果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

2、特殊风险的责任

若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

(1)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

(2)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

(3)由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托运人(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

(4)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

(5)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等易造成全部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

(6)承运活动物。托运人(发货人)因上述特殊风险损坏的货物,导致他人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3、未收取“现款交货”费用的责任

如果货物已被交付收货人而未按运输合同条款收取承运人应收取的“现款交货”费用,承运人应向托运人(发货人)负责赔偿不超过该费用的金额。

4、延迟交付货物

如果货物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货,特别是分票运输,在通常情况下组成整票货物所需要的时间超过了允许一个勤勉承运人的合理的时间,则视为延迟交付发生。

5、推定灭失

在议定期限届满后30天内,或如无议定期限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60天之内,货物未交付的事实应视为货物灭失的最终证明,所以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可视为货物已经灭失。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

1.责任分担问题

根据《海商法》,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可以分为:

(1)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履行的运输部分负责。这是基于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得出的;

(2)第六十三条规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货物在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提单持有人既可以向承运人索赔,又可以向实际承运人索赔。需要注意的是,同先前阐释过的实际承运人责任并非侵权责任一样,该规定中的连带责任也并非共同侵权下的连带责任。因为它也不完全符合共同侵权行为下连带责任的特征。当货物发生损害时,货方向承运人索赔和向实际承运人索赔的依据是不同的,前者以运输合同为依据,而后者则是法律赋予货主的一种权利;

(3)根据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实际责任情况,向对方追偿应当由对方承担的责任部分。例如,在租船运输情况下,若货损事故发生后,收货人从承租人(承运人)那里取得赔偿,而事故是在实际承运人履行运输区段内发生的,承运人可根据租船合同向实际承运人追偿;

(4)根据本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还可以采用分段责任制的方式。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实际承运人的名称明确记载在提单中;提单持有人能够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发生在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实际承运人有能力承担责任。以上条件须全部被满足,否则即使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有合同约定,承运人仍要承担责任。

2.承运人向实际承运人的追偿

一旦海上货物运输中发生货损,对托运人或收货人而言,承运人应按货运合同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实际承运人应依《海商法》第六十一条承担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当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时,应当在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之后,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

首先,根据《海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承运人负有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以及妥善谨慎装载照料货物等义务,违反以上义务而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的,承运人就应该承担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因此可以看出,承运人对货损承担的是过失责任。但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没有过失时,有时也要向货方首先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海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运人要对全部运输负责,对于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负责。所以即使承运人对损失并无过错,过错在于实际承运人,承运人也要为他的行为负责。当然承运人也可以通过与实际承运人约定来免除该赔偿责任。再次,如果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没有过错,过错完全在于实际承运人,或承运人负有一部分过错,实际承运人也负有一部分过错,那么根据《海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过错的比例向实际承运人进行追偿。当然,承运人在追偿时应证明自己已向货方实际进行了赔偿,处于货方的法律地位上。此外,承运人还须证明实际承运人对追偿范围内的损失负有责任。

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确立,无论对船方还是对货方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它通过改变海上货物运输中传统的责任分担原则,加强对货方利益保障的同时也维护了实际承运人的利益,因而对稳定和推进航运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当然,任何一部法律都会有其不完善或滞后的地方。《海商法》中的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争议,如有人认为第六十一条中关于实际承运人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建议将承运人的责任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区分开来。对于这些建议,我认为我们的立法者应该积极听取,通过对现行法条的修改和解释逐步对该制度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司玉琢主编《海商法》。法律出版社。

[2]杨良宜著。《提单及其付运单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尹东年,郭瑜著。《海上货物运输法》。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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